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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0-16 15:00)    点击:187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结合《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赔偿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伤害者能治疗康复的,主要赔偿以下这些费用:

  (1)医疗费。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3)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去医院的必要交通费用。如果受害者能够坐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车、飞机,否则不予赔偿。

  (4)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5)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用的费用,不包括根据诊断不需要特殊增加营养而受害人自行滋补的费用。

  二是造成受害者身体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除赔偿上述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以及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是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除赔偿(1)~(5)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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