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包括的内容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9 14:03) 点击:852 |
夫妻个人债务包括的内容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滑抚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士兵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知识延伸: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要想通过法律明确列举或指出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实属难事也无必要。1993年11月3日,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虽然理论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明确,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夫妻对外举债时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很少有债权人会在举债时要求明确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合意还是举债人个人的主张,即使有口头上的表述,事后也往往由于缺少书面上的证据而无法查实。另一方面,举债完成后,举债到底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属于夫妻间的事务,作为外人,债权人更加无法查实。有鉴于此,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王芳律师为首的婚姻家庭事务部在实践中往往遇到一些人利用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来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比如离婚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当然有悖立法者的初衷,也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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